借阅规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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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固定资产——外借图书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15-09-01

一、凡由学校经费购买的图书,无论存放地点是图书馆还是由个人保管使用,都应视为学校的固定资产——图书进行管理。

二、如购买的图书暂由教师个人保管使用,须到图书馆填写图书借阅表,图书馆验收签字后才能到财务报销。

三、图书馆每学期按登记册清点一次,包括存放在馆内和个人保管的,做到帐物相符。发现问题,查明原因,及时做出处理决定。

四、图书馆固定资产由图书馆与保管员共同清点,登记建帐。指定专人负责,并分别登记造册,归档保存。如有增减变动、调拨或损坏,应与保管帐共同变更。

五、教师工作调动时,应办理交接手续或还回图书。属于正常报废的,由资产使用部门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理;属于保管、使用不当造成提早报废,根据情节由责任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。

六、校本教材发给学生保管使用时,相关责任人填写好图书借阅明细表及在图书首页加盖图书馆藏书章,班主任老师为班级图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有责任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,定期清点图书,爱护图书,妥善保管,如出现乱涂卷折撕毁丢失等现象视损坏程度,除批评教育外按有关规定赔偿。

七.损坏遗失书刊赔偿:

1.可以用铅笔勾划批点,用后擦净。

2.用钢笔或圆珠笔勾划涂写等,视污损程度以书价的30%赔偿。

3.墨迹油渍水渍熏烤的书,视污损程度以书价的50%赔偿,重者按遗失书刊赔偿处理。

4.开天窗或撕页丢失图书,按图书价格的12倍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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